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 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