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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
定代表人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会员或******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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