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采购政策、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的制度。在长期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制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作出了一些“不许这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笔者结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参照政府采购基本流程,对各环节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供从业人员参考。
一、项目报批备案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计划或未按照规定将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方式或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二、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三、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进口审批申请材料;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
四、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包括87令第十七条“规模条件、厂家授权”等内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验收或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五、发布项目信息(涵盖各环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不首先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或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违反有关规定,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
六、发售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在招标文件期间,针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七、开标评标(谈判评审)过程
采购人招标过程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标底;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组织;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在招标采购过程(询价)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规定可以提出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进行;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八、确定中标结果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九、质疑投诉处理(涵盖各环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十、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履约验收付款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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