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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三、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 般不超过一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一、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行业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十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十四、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
定代表人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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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秘书长:13849398077 地址:新乡市人民西路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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